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丰富,细细考察,它并非行政法的原创概念而有着深厚的政治学和宪法学底蕴。抵抗权理论是对“人民与国家”关系思考的产物。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就以“民权、民意、民本”论述了人民反抗暴政的正当性,其中以《论语》关于“义道”的论述较早确立了儒家的抵抗思想。西方则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为抵抗权理论的基础,后世当代西方抵抗权理论研究最高水平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也是“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理论水平。”作为理论来源,政治层面上的民众抵抗权可以界定为:国家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不得侵害民众的权利,当国家不当行使权力时,人民便可以权力让渡者身份对之进行反抗。
作为纯法律化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应当具备行政法学的理论依据:其一,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我国学者对于“公定力”来源有自我确信说、法律关系安定说、社会信任说等观点,其中法安说为通说。对于公定力究竟是否有界限,理论界始终存在颇多争议,但适时适当对某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推定予以否定。其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有限公定力的理论从权利生成的适宜性角度说明了相对人抵抗权的必要性,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则从权利行使对象违法性角度为抵抗权的存在提供了佐证。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表达了公法上一个核心思想: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具备某些最基本的实体与程序要件,将被视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具备实质合法性,因而,也就不具有针对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其三,行政参与原则。抵抗权实质是一种有序的参与,一种于行政程序、行政过程的事中诉求的表达,一种事中的对话交涉机制,其参与性价值大于其对抗性价值,对抗不过是一种行为外在表征,目的是以此来参与、对话、抗辩和交涉。
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意义
(一)理论价值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而私力救济的首要价值在于正义,并且私力救济的道德基础也是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正义和道德的应有之义。就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们当然采取这种救济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从而使被扭曲的正义得到纠正,实现了正义的校正价值。有学者把行政法的价值分为三级,初级是行政法的法律秩序,中级价值是行政法治,终极价值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建立行政相对人制度是法治价值的体现,它能从根本上体现法治的要义,也能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是法治价值的直接追求。另外,行政法平等原则也是对法治实质上的体现。
(二)实践意义 第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秉承抵抗权的精神和理念,在继承政治层面民众抵抗权灵魂的同时,也克服了宪法层面公民抵抗权的不足,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第二,抵抗权贯彻权力制约原则,开辟了以相对人权利监督政府权力的新途径,作为一种事中救济,相对人抵抗权弥补了传统行政救济的不足,给予相对人更全面的保障。第三,抵抗权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第四,抵抗权因其程序性、个体性、时效性等特征,极具程序交涉互动价值,从而平衡了行政主体双方关系,提高相对人行政参与主动性,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其主体价值与人格尊严。
(孙燕 作者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