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近两年,我省各地落实情况如何?
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劳动保护事关民族的未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条例》实施至今,“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等一系列内容都落到实处了吗?今年4月至6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太原、大同、朔州、吕梁、阳泉、临汾6市及所属15个县(市、区)进行了执法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十三五”规划
“《条例》实施之后,省政府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工作体系建设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了《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在一次新闻通气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处处长胡素锋向记者介绍说。
说起《规划》,省妇联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它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民主参与,在制定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中,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委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记者还了解到,对《条例》的落实,我省其他相关部门也积极行动。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和生育营养费发放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山西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省妇联探索建立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制度。
同时,有的市则将依法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地区和部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逐步落实
在省人大常委会,记者见到这么一份资料:按照《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省电业系统所属8个系统,其中7个系统按照女职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发放卫生费,一个系统正在按照《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履行落实程序。
具体是这样的:省电力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卫生费由人资部门牵头管理,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职女职工,在“职工福利费——其他福利”科目列支,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电力设计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能山西分公司、山西国际能源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工资福利和购买卫生用品,合计价值每人每月50元发放;华电山西分公司以每年为女职工购买价值每月30元的卫生用品。大唐山西分公司目前正在履行落实程序。
这是全省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一个缩影。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显示,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11个市及所属104个县(市、区)落实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的规定。太原市、大同市、忻州市、晋中市、阳泉市和运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已经全部落实到位。部分国有企业和个别非公企业落实了这一规定。
我省还扎实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39万份,覆盖企业3.67万家,惠及女职工90.8万人。11个市及所属111个县(市、区)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的原则,建立了132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推广“妈咪小屋”建设,已建设“妈咪小屋”358家,有效解决女职工特定生理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医院、商场、旅游部门等用人单位的“妈咪小屋”在服务好女职工的同时向社会服务延伸,成为工会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加强生育保险扩面征缴,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加大行政处罚和审计检查力度,全省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458.5万人,参保率达到95%,克服经济下行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困难,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和产假工资。
“在这一方面,山西汾酒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走在全省的前列,2965名女职工每月卫生费50元、特别保险全覆盖、更年期休假全到位,并通过合同形式予以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一位负责人如此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强大合力形成
来自省政府的一份报告显示:我省各级人大与劳动、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联合,对《条例》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6年,我省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用人单位5383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下达执法文书3978份,发现问题和隐患1.28万项,责令当场整改3731项、限期整改9710项,罚款34.3万元。
不仅如此,为了将《条例》落到实处,省政府还定期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度、资金、组织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招聘简章,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保护集体合同协商指导、督查和履约监督检查,依法构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屏障;加强女职工卫生健康督查,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摸底排查和11个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评估,建立责任告知书制度,已有90%的用人单位与安监部门确认责任告知书,84%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告知书,预防禁忌工作对女职工健康的潜在危害;充分发挥12333、12351、12338等行业热线电话以及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维权站点作用,及时倾听和受理女职工诉求,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教育和引导女职工知法、守法、用法,搭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桥梁。
“这样的工作制度,推动了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强大合力的形成。”执法检查中,有关人员如是介绍。
仍有女职工未领到30元卫生费
“《条例》实施的全面性由省到市县层层衰减。而机关事业单位又好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规模大的非公企业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用工流动性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服务性行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困难。49万女农民工劳动保护仍然没有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介绍说。
他还说,通过执法检查整改后至今仍有右玉县、应县、孝义市、柳林县、临县、方山县、潞城市、长子县、泽州县、翼城县、曲沃县、隰县、乡宁县、古县、襄汾县等没有落实女职工每人每月30元卫生费的规定。还有一些单位将卫生费变相执行购买物品发放、纳入计件工资等。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的现象很普遍,“可以”执行的规定一般不执行,2%的生育营养费、专项检查、非公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普遍没有落实。
不仅如此,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没有真实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序不够。责权没有落实。
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发放方面,《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在实际执行中,有158天的,也有98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与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的规定也不一致。个别县甚至至今没有征缴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方面也有缺位现象。一些监管流于形式,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企业中有90%的企业是微小企业,受经济下行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条例》明确规范的共18条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主体责任消极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