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记者发现,改革发展为女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但由于女职工生理条件的因素以及在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所处的地位,让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我们做很多事情,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一个大家庭的观念,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变成我们各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
众所周知,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人享有公平、平等的劳动权益,广大妇女也已走出家庭与男人一样,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此时,女职工由于生理上的特点,在劳动中成为一个显著的弱势群体。她们有的因将面临结婚生孩的问题,被用人单位拒招;有的在月经期间,仍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有的却在更年期反应严重时,不得不依旧从事原来的工作,等等。
相对于男职工,她们急需更多的劳动保护。这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关系着社会的安定。
就我省而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已经实施近两年的时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职工的健康,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但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要真正让她们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方面,各级各部门要把此问题当作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大家庭的问题来看待,自觉地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等多种措施,把《条例》的有关内容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另一方面,各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要站在一定的社会高度,把女职工作为自己小家庭的一员,自觉地建立相应的制度,比如,给女职工在工会中一定名额的代表,组织女代表积极参与职代会的各种活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把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等等,并将其实施到位,由此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当然,女职工作为主体,在这个经济需求多元化、工作方式多元化、劳动分配方式多元化、物质、精神需求多元化的时代,也要自觉自愿地通过不断地学习各种知识包括法律方面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让自己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女职工参与改革、创新、发展和管理的热情,才能为家庭的和谐幸福、社会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