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深度报道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组提出四点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仍需加强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对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推动作用显著。但是,《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仍然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和能力总体不高,工作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刚刚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四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组提出四点执法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我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工作力度
  《条例》对政府及财政、人社、卫计、安监、工会、妇联、用人单位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领导,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我省要加快推进女职工劳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严格守法,依法办事;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处罚力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带头执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进一步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密监管链条,下沉监管力量。加强部门协作,既要守土有责,在职责范围内监管到位,又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杜绝监管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做到监管全覆盖。
  同时,还要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强监管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条例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
  省总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建设,既要加强专项合同协商签订,更要全程监督专项合同的实施,协调解决合同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贯彻实施条例的监督检查,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实效。
  市县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督促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未落实卫生费的15个县(市、区),限期于12月底前解决,落实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进一步完善与《条例》配套的政策措施
  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实施《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尽快就《条例》实施中的生育奖励假期、妇科专项检查、生育津贴发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限期于12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
  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形成共治工作机制;监督用人单位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夯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调研、总结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合并试点工作经验以及其他方面成功经验和做法,提炼形成落实条例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普及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和新型社交网络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用人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要使全社会和公众知晓《条例》,奠定实施《条例》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特别要增强女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女职工真正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表达诉求,通过哪些渠道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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