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0月8日讯(记者 齐泽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我省将从10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620元提高到1700元。
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通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