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本报太原10月8日讯(记者 贠娟绸)日前,《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分别从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条例》规定,我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免疫接种费用由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犬只经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办理免疫证明,领取并佩戴免疫标识。就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贩卖、屠宰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乡村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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