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版:市县新闻

判后寄语彰显司法为民

  ——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审判团陈雪平
  2011年6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认定案件。案件并不复杂,邱某,一个1990年出生的临汾青年女子,经由同村村民介绍在山西昌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务工。2007年6月22日晚,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前臂和右手。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其送医诊疗。2008年1月,邱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山西昌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历经一、二审后,终审判决确认山西昌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邱某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日,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邱某为工伤。山西昌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6月2日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上诉人山西昌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邱某完全是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怀疑是自残行为,请求二审撤销并纠正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后,作为承办法官,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审判团陈雪平认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合议庭研究同意陈雪平的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但陈雪平对公司无视生效判决反复诉讼和复议的行为感到震惊和不能理解,于是在慎重思考后在判决主文中郑重写道: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员工,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邱某出事后,公司送其及时就诊值得肯定,其通过合法手段理清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妄加揣测邱某系自伤,企图规避应负之责,其如此冷酷的抗辩理由令人震惊。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在员工受到身体伤害后,不要再使其心灵受到伤害;希望用人单位在搞好生产的同时,能切实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善待员工,共同构建和谐温暖的劳动用工关系。
  本案判决后,承办人陈雪平曾去看望邱某,她的父亲说,邱某出事后一直不苟言笑,也不出门,常常一个人关门独处。直到听到判决中的那段判后语话,才露出一丝微笑。邱某和她的父亲说得最多的是感谢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冷漠工厂的谴责和人性化的评论。父女俩一直将陈雪平一行送出村口,分别时,邱某露出含泪的微笑挥手告别。
  陈雪平告诉记者:“我再次被深深震撼到,多么善良的百姓,我为自己能为他们主持公道而自豪和欣慰,也为他们最终得到了公正判决的同时得到了内心的慰藉感到释怀。从此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时,我会将同样的话写进判决,期待公正判决的同时用正确的导向规范用人单位,同时给务工人员的内心以些许的帮助。”
  大概是2014年的一天,一个没打过交道的外地律师通过单位同事向陈雪平表达了对他的敬畏之情,当时一头雾水的陈雪平,通过了解才知道这位律师从网上无意间看到了他的相关判决,那位律师说判决中判后语义正言辞又入情入理,让他感动,法官能突破思维方式,在判决时主动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去抚慰特殊的群体让他敬佩。
  2017年,陈雪平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因连续上访被多次拘留的案件,通过审理了解到,当事人戎某反复赴北京上访的目的仅仅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其想通过上访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案件宣判时,作为审判长的陈雪平在当庭宣读完判决后,对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和劝导: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伤害应当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其以通过上访而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做法并不可取,并期望上诉人在今后维权路上,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判后寄语可以使法官与当事人有更深层次的情感交流,人民法官可以借助判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的教育,可以唤起一些不良企业内心的良知,法官对特殊群体的无形的关爱在慰藉他们心灵的同时也唤起他们对法制社会的美好追求。

本报记者 郝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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