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深度报道

山西:父母必须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5月31日,《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将为我省家庭教育提供法律规范,填补我省家庭教育没有法律法规的空白。
  关键词:家庭教育
  《条例》明确,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
  家庭教育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键词:家庭实施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爱,传承良好家风,共同培养健康的家庭文化,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的品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创新精神、生活技能、热爱劳动、安全知识、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幼儿园、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父母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养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继父母应当履行对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若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政府推进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组织落实家庭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等活动。
  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从事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的心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应当依法查处家庭教育服务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
  关键词:学校指导
  《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鼓励其他性质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师范类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编写家庭教育读本。
  关键词:社会参与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职工、村(居)民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为职工、村(居)民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
  鼓励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引入前款规定的专业人员,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婚姻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教育辅导;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以及儿童文化团体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
  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远程家庭教育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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