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民航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提出通航企业开展农林牧渔、工业、社会事业、应急救援、飞行培训等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给予补贴。
2016年3月,民航局发布《关于修订<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6〕15号),提出对符合省级通用机场批准规划并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通用机场项目给予不超过1亿元资金补助。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提出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鼓励通用机场对社会开放并公布机场以及服务保障设施资料信息;引导相邻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共建共用通用机场;统筹加快通用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修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