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在《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出台之后
8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票通过。《决定》将示范区的授权推广适用到我省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支持和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这标志着,今后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将沿着法治化轨道,翻开改革发展的崭新一页。
《决定》的实施,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授权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开发区是山西深化转型综改的主战场和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的主抓手。省委省政府把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作为推动综改试验区建设、加快创新驱动、全面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举措。
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出台了《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之后,《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通过。
《决定》为省政府事权下放和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平表示,《决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法制层面上扫除了制约示范区发展的系列障碍。“如果没有《决定》授权,无论是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都须由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要走完整个流程,至少需要9个月。”赵建平解释说,《决定》将规划编制、修改的主体转移,让运行效率大幅提升。
《决定》出台后的一年多,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专题询问、组织执法检查……用法治的力量促进示范区建设,用法治的方式推动示范区完成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使命任务。
该决定施行以来,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认真贯彻省委关于综改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承接了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各类行政管理权,建立了精简扁平的组织体系、便捷高效的审批管理体系、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体系和全面周到的服务体系,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全省开发区的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认为,《决定》施行一年多来,对示范区的改革创新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授权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说,“执法检查组提出,全面总结《决定》制定、实施经验,将《决定》对示范区的授权推广适用到我省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支持和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历经多次修改,成就《决定草案》
今年7月1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会,为我省开发区在新起点上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授权。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向省综改示范区授权的精神,将依法授权的经验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推广,明确开发区赋权清单,赋予管委会必要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把开发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根据有关安排,按照人大要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立法精神,省人大财经委启动了《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会精神,结合全省开发区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综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制定、实施经验和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决定草案》。”李渊说,“之后多次通过召开讨论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与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国土厅及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深入沟通,取得共识。财经委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意见、调研情况和各方面的建议,进行了十余次的认真修改,形成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九条内容,规范和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投资服务,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审批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开发区管理机构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审批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方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
支持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暂时停止适用《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核发、《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具体实施性规定,相关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因地制宜地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领导。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依法制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机构改革,创新运营模式,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