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晋周刊

房地产广告可信度有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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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灵活、门槛低、升值快、回报高”“紧邻五一路小学,为项目带来高保障的投资收益,业主自用划算”“15分钟直达太原火车站、20分钟达火车南站”“毗邻五一路小学、师院附中,为您孩子的教育培养全程接棒、保驾护航”……
      这样抓人眼球的广告语,字字句句都滋生着对未来精致美好生活的无限遐想。然而,真实情况是:这条2018年3月由山西越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因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被列为山西年度典型违法广告十大案例,被罚款80万元。
      根据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仅看这一条,该广告内容就有虚假宣传之嫌,字字句句都隐藏着让人看不透的猫腻。今年,省工商部门加大对全省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打击重点之一就是虚假房地产广告。

    广告用语是开发商设计重点


      有人说,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营销之道对消费者的拿捏可谓登峰造极。有业内人士透露,如何在铺天盖地的房地产广告中脱颖而出,确实是房地产商关心的焦点。为了避免监管,房地产广告商频频打“擦边球”。他们千方百计绞尽脑汁设计的广告语就是为了吸引大众关注购买,其中的诱惑性广告语更是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
      但事实上,某些房地产楼盘发布的广告中一些看起来辞藻华丽的广告语,实则包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譬如,“即买即升值”“即买即收租”“买房赚大钱”“超高回报率”“不容错过的投资”“稀缺资源、升值无限”“高铁响,黄金到,旺铺不愁租,租金流水来”“10分钟到达**”等广告语。从项目位置到道路交通,从周边设施到未来规划……无不充斥着不实之词。
      前不久,省工商局公布十大违法广告经典案例中,房地产违法广告占据两席。山西越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中,在当事人发布的“鼎盛国际青创城”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构成承诺升值、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虚假的情形,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而在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中,“国家级盛会落址加速区域崛起……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高端配套环绕,为品质生活加冕,包括成成中学、太原第二外国语学校等知名学府,山西大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地铁3/6号轻轨等立体交通网让您出入随心”“再造一个恭王府”……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用语,更是多处违法,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
      据了解,2018年1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金尊府”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违法内容,构成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今年5月,太原工商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60万元。

    房地产广告“套路深”


      什么样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我们来看三个“套路颇深”的经典案例——
      一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用语,如:“增值物业升值前景无可限量,回购有保障”“高收益投资巨大升值空间,升值金铺”“小投入,低门槛,高收益,投资回报率超6%……”
      “上述广告语向大众宣传房地产项目能够升值,或能给购买者产生投资回报,属于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
      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广告中使用“3分钟车程即可到达客运站或15分钟车程到达火车南站,20分钟车程便可直达机场”“距地铁2号线5分钟”等广告语……
      类似广告语则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
      还有一些房地产楼盘发布的广告中,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广告中使用了非本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进行宣传;声称楼盘内有多大的绿地,设有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然而消费者购房后,发现相关绿地和设施名不副实或根本没有。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一些房地产商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使用绝对化的语言,都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五类房地产广告是“重灾区”


      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战略定位,今年以来,省工商局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规范和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为目的,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创新监管模式,精准施策,严厉查处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从今年7月起,省工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户外、印刷品、互联网等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监测。专项整治期间,山西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查处五类房地产广告。比如:涉及导向问题的房地产违法广告;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
      未取得有效证明文件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尚不具备销售(预售)条件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主要包括: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内容不真实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如:承诺学区房)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内容不合法的房地产违法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未载明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等广告。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出现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出现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房地产广告。
      省工商局在专项整治中要求,对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处到位;对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行政处罚时,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予以查处,避免遗漏违法责任主体,确保案件查处到位,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

    本报首席记者 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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