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深度报道

确保独具地方特色法规显威力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出台的目的和归宿。
  如何才能管好用好这部法规?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既针对问题,又彰显山西特色
  管好用好《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前提是要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特点。
  在解读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特点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默彧介绍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政治站位高,突出了法规的时代特征。《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条文,突出了法规的时代特征。比如说,第九条规定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对于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还立足我省实际,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条例》第九条立足我省的省情特点,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优秀传统文化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对于建设文化强省将起到积极的引领推动作用。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法规的针对性。针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投入不足、专业队伍薄弱等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规定了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中负责的主要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本省实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这些规定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措施具体,保障管好用好
  阎默彧介绍说,为了确保条例有效管用、实用好用,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条例》规定了必要的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支持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培养、使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平台;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和推广。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科联应当通过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理论研究与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和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等形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
  我省实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当聘任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这些措施将为我们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营造氛围,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当前和今后山西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南,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必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委副主席张云泽介绍说,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条例》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都有贯彻实施《条例》做好科普工作的责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明确了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中负责的工作。
  他还说,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就要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推进《条例》精神落地生根。一方面,要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的契机,在我省社科界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省社科联要通过省、市、高校社科联和省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将《条例》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采用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与交流,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握《条例》所含的普及工作机制、普及内容与形式、社会责任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做到学深吃透,融会贯通,知道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去做,应该谁去做。另一方面,要广泛宣传,在《条例》实施前,要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借助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报道;组织社科界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撰写系列文章;印制发放《条例》单行本和宣传册;利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基地、各市、高校社科联、省属社科类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学术活动、论坛、宣传栏、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通过各种途径,推动《条例》精神与内容家喻户晓、广为人知,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浓厚氛围。
  同时,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新的大格局。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的贯彻落实,单凭社科联一己之力很难做到,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条例》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还在“社会责任”部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结构、学校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社科联要积极作为,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做好工作,当好政府抓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参谋助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交流配合,使联席会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壮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力量。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培养、使用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真正使《条例》的贯彻实施从队伍建设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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