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深度报道

“两权分离”,让“涉旅文物”真正“活”起来

  坚持创造性转化,通过“两权分离”改革,加强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发挥涉旅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输送动能,这是我省《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所提出的。
  如何才能让涉旅文物“活”起来?6月2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我省《关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意见》与大家见面。《意见》对全省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均予以明确。会上,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还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个《意见》的出台,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以前权责不清、底线不明、运营期短权益得不到保障、合作有顾虑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措施。在坚持文物保护利用红线和底线的前提下,政府全面统筹、部门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通过“两权分离”改革,真正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

出台意见,解决体制机制障碍

  “与我省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相比,一些涉旅文物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活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省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雷建国说。
  2016年省政府曾就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做过布置安排,一批涉旅文物单位进行了“两权分离”改革,但还有一批涉旅文物单位存在体制障碍,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去年的全省旅游工作上,省委书记骆惠宁对涉旅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做了专门安排部署。
  由于没有政策依据,经营主体参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行为难以规范,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权益急需政策保障。
  为此,省文物局先后就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之后形成了《意见》初稿,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文物部门、涉旅文保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今年4月,《意见》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划定红线和底线,进一步推进改革

  《意见》提出,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划定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落实涉旅文物保护单位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者、经营主体的权责。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赠、开展宗教活动。
  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全力破解影响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
  在此原则下,今年,《2017年全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方案》中确定的已经完成改革效果较好的31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增强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效果未达预期的13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成第二批50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改革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探索并推进全省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

做好五项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此项改革以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改革为抓手,依托山西丰厚的文物资源,逐步打造一批山西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三晋地城文化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厘清主体权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确保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科学有效。对未设置专门机构或现有机构力量不足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要充分结合市场要素,实现文物价值的商品化、效益化,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上缴经营分成收入。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要加强协作、共谋发展,做好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盘活用好文物资源,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努力提升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做好经营发展规划,更好地传播文物价值。规划要以涉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的传播为主导,拓展文物的利用方式,处理好经营活动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好相关部门、行业的统筹对接。
  创新改革模式,除省政府确定的几种改革模式,还可进一步探索适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改革模式。对不符合运营条件或运营力量不足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选取适宜的运营主体,共同参与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统筹用于本区域文物保护工作。
  引进培育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把经营主体质量关,对经营主体承接能力、资信状况、运营效果进行调查确认,选择有经验、有实力、有品位、有远见、有情怀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优先支持本地企业参与运营。对运营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要充分考虑运营承接主体的预期效益,在模式设置和合同约定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分类推进改革。对旅游价值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产业链再延伸、特色旅游开发、文创产品研发上下功夫,推介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逐步形成不单纯依靠“门票经济”的经营方式;对一些体量小、规模小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精准定位,可结合片区、线路特点,进一步挖掘文化价值和内涵,提炼主题,同时要盘活周边资产,整合周边资源,与相关产业进行融合嫁接,做好配套服务,扩大文物景区范围;对文物密集片区和旅游线路上的可挖掘文化主线进行整合打捆,形成联动效应;对产权属于私人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分类推进改革,对不同体量、不同地区、不同产权的涉旅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方式,确保文物价值得到完全发挥。

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使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为确保改革任务完成,《意见》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要将“两权分离”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全力推进“两权分离”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同时,完善制度建设,坚守文物本体不作为资产抵押的法律底线。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履行报批程序。各地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提出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两权分离”实施细则,建立经营主体淘汰和退出机制。
  在研发转化方面,涉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要设立文创中心,培育和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加强文物价值内涵的研究和发掘,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价值的梳理,提炼文创IP,提供文化创意产品。经营主体要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品牌化运营能力,切实做好涉旅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价值的弘扬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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