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论坛

西欧封建制度解体的市场因素探析

—— 基于约翰·希克斯的《经济史理论》

  西欧的封建制度在中世纪晚期时已经趋于解体,其特征是商品经济逐步替代了自然经济,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约翰·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试图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找出一种状况(封建主义)让位于另一种状况(资本主义)的明白易懂的原因”,他从习俗和指令性经济背景下市场的兴起这一渐进的转变入手,解释了专业化商人的形成如何促成了商业经济的繁荣和商业制度的完善以及领主和农民关系的实质性改变。

  一、市场兴起

  在《经济史理论》中,希克斯把市场兴起的背景设定为由于含有指令成分而多少带有等级性的习俗经济,它包含有从事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农民、工匠,有士兵和官员,但没有专门从事于商业的人。
  约翰·希克斯对市场的定义是,“人们在这里聚集拢来交换产品”,此处的“人们”是指专业化商人,他们来源于手中持有更多的可交易品,在不经常举行的定期集市上进行交易的富有农民。当市场经常开放时,这些农民可以将货物暂且搁置在市场,以便随时出售,他们实际上就成为在市场上开店营业的专业化商人了。专业化的商人一种是纯粹商人,他们为转卖而买,转卖的物品在物质上与他们所购买的物品相同;另一种是工匠或手工业者,他们要对所购买的东西进行加工,以便把它以不同的形式转售出去。
  专业化商人使市场在时间上不间断地延续的同时,还实现了空间上无限地延伸,使得小商业向大商业发生转变。规模较大的对外贸易的产生渠道可能是国王或领主的处于仆从地位的管事奉命执行与邻近酋长之间的礼物交换,这样行事的管事能否变成专业化商人,取决于国王或领主的意愿以及从交换中获益的多少。有一种国内贸易也能以大体相似的方式发展起来,向国王的工匠们提供工具和设备的人们所需的食物等供给不从税收中产生,而由专门的人就近购买来保证这种供给。
  大大小小的商人形成了新的阶层和新的社会,他们创立的商业经济要想达到繁荣,就需要确立对财产的保护和对合同的维护,以及一套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机构和制度。商业经济发展的制度要求在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的传统社会得不到满足,但在欧洲城邦中得到了满足。
  作为贸易实体的欧洲城邦其核心是一批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不同城邦的商人相互之间进行贸易,但最终依赖于同外部世界的贸易。不同城邦在制度保障方面的相似性有利于商人发展多样化贸易,以避免单一贸易的“收益递减趋势”。
  随着城邦中开业商人的增多,整个贸易中心都将从专业化和分工中受益,不仅是成本的直接下降,更为重要的是风险的减少。对风险的规避促使保护财产和合同的机构业务得以发展以及贸易殖民地的建立。

  二、市场渗透

  当城邦衰落,毗邻的君主们日益强盛起来,各贸易中心可能被置于君主的保护之下,商业经济由城邦阶段(在这一阶段,商业团体建立在一种基本上是非商业的环境之中,商业经济与其环境是畛域分明的)进入到了市场渗透阶段(以往的非商业的环境在各方面为市场的渗透敞开)。
  商业经济对非商业环境的渗透首先表现为国王的铸币比商人的铸币更受欢迎,国王可以从铸币中直接获利,还可以通过贸易用掉货币取得征收实物税不能得到的大批的实际的商品,国王依赖于贸易,离不开商品经济;其次表现为货币与信用和金融的相结合,发展了各种融资手段:抵押贷款、担保、经纪人、银行、保险、债券和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对封建制度的影响发生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只有商业渗透,第二个阶段除商业渗透外还有金融渗透。在第一个阶段,领主为了使自己的收益突破土地特定产品的约束,鼓励农民出售产品给商人以取得货币形式的收益,但是即使当农民已经与市场建立了某种关系时,领主和农民制度的实质仍未改变,土地、农民和领主这三者仍然被束缚在一起。当经济发展到土地有可能被领主抵押以获得借款时,就需要确定领主对土地的权利(也是领主用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时,放款人可以确定获取的权利)和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按照习俗,土地被认为是领主的财产,而对农民权利的确立则取决于耕作土地的劳动力是否相对充裕。14世纪由于黑死病造成的人口下降和土地供给的增加,欧洲劳动力的相对不足使得地租收入减少,如果农民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入土地,农民就转变为不依附于某个领主的自由农,领主和农民制度让位于自由农制度。发展直接耕作也可能解决劳动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和旧制度下直接劳役不同的是,对庄园直接管理下的劳动力支付高工资,以吸引劳动力和提高效率。这两种应对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制度形式可以和佃耕制度相结合,而且需要能够胜任的管理单位和对劳动力合理地付酬,才能提高效率,而约翰·希克斯提出的提高效率的两种途径——不论是把农民租入的土地集中起来还是把地主的租佃农场集中起来都是使土地集中发展资本主义大租佃制的土地经营方式。
  当国家取代了地主为农民提供保护,土地耕作制度可以是为农民确定比较完善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向国家交纳的税金代替了从前向地主交纳的地租;也可以开发一种国家耕作制度——这种耕作制度是封建制度时期在庄园直接管理下直接耕作制的大规模的发展。前者实现的是独立耕作制,一个独立的农场主能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由地控制,如要得到任何外部收益,就必须为市场生产,能够把作出日常决策的责任和作出长期决策的责任以及处置产品的责任结合起来,是独立农场主的一大优点;后者实现的是依附耕作制,农场的生产过程由“地位更高的人”进行控制,农场的经理是不独立的农场主,他们没有自由处置产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市场,把处置产品的责任和不能与农场主分离的作出“时间”决定的责任分割开来是依附性农耕的一大缺陷。
  独立耕作的农场的一个特点是规模狭小,资金缺乏,基于机械投资等昂贵的改进工作和应急储备(自然灾害或“谷贱伤农”)的原因,独立的农场主需要资金,而能够向他们提供信贷的主体则与农场主结成合伙的关系。这些信贷主体可以是农业信贷机构、土地银行和合作社,也可以是私人地主。私人地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投资使土地得到长期改良并从技术上增进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与佃户结成了一种新的伙伴关系。而作为农民新的保护者的国家,可以通过对银行系统的现代控制,成为农业资金的又一源泉。
  三、结语
  从西欧封建制度的解体到农业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洲经历了漫长的、渐进式的变迁。人口变化引起的劳动与土地价值比例的变化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改变起到根本性作用的同时,市场的兴起及其对非商业环境的渗透是促成农业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对正在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王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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