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最终,《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并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激发山西省域内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推动我省营商环境加快迈入全国第一方阵,必将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优化审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下放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下放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应当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但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
关键词:政务服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
市场主体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市场主体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同时,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包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关键词:市场环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
关键词:人才计划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团队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人才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关键词:数字政府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推进政务数据全部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机构改革。省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整合政务服务数据,组织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一体化统一网络体系,构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外网一体运行、全面覆盖。
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网上咨询、申报、审查、办理、反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多终端数据对接,实行专业化运营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当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互联网+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大数据分析预警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本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评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的依据。
同时,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本报首席记者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