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开心游玩少不了维权知识

案例分析帮你排难解“游”

  • (资料图片)

  •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旅游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因旅游带来的纠纷也多了起来。作为消费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本报记者选取以下几个典型案例,通过山西省文化市场投诉举报中心相关人员的分析、提示,以期对您维护自身权益有所帮助。

    案例一:因台风导致行程取消,旅行社可否免责?

      2019年8月10日至14日,游客吕女士等4人参加山东5日游,于10日晚上9点出发去青岛。当天下午青岛相关部门已经发出通知,全部景点都关闭。旅行社得知消息后,却没有告知游客并制定应对方案,导致游客来到山东遭遇强烈台风天气并且所有项目取消,当询问旅行社如何解决时,得到的答复是天气原因属不可抗力。
      分析:
      这个典型案例中,旅行团途中遭遇的台风不能成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二是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更重要的是,气象等相关部门已提前对本次台风的登陆信息进行了公布,并提前告知旅游团队不得前往台风登陆区域。这表明,旅行社对该区域、该时段可能遭遇台风本当知情,应适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台风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因此,旅行社不能以台风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旅游者购买的假货,旅行社应负责吗?

      2019年11月30日-12月2日,游客郝女士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游。在旅游景点的一个商场内,郝女士对珠宝饰品发生兴趣,经讨价还价花费3300元购买了手镯、项链、玉石枕头等物品,返程后经鉴定全部为假货,反馈旅行社要求退货退款,旅行社不予处理。
      分析: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后安排的购物。此类购物中,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要为此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第二类是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的购物活动,这类购物活动和旅行社的安排就没有直接关系。
      总之,只要不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后安排的购物商场,旅游者的购物和旅行社就没有关系。在购物中,由于购物行为完全由旅游者自己主导,并不是《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涵盖的旅游购物。只要导游在旅游者购物时不存在误导和欺骗的行为,旅游者认为这些商场的商品价格高,或者质量差,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三:旅游者拒交出境游保证金就无法参团旅游吗?

      游客王先生2人参加德法意瑞游,在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并未提及每人要收取10万元归国保证金,当签证办理成功后,旅行社告知王先生每人需交10万元保证金才能拿到护照出国。王先生认为自己肯定按时回国,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了,最终王先生无法出行。
      分析:
      所谓出境游保证金,是指国内组团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旅游者交纳的这些现金即为出境游保证金。
      组团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但必须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在收取和退还出境游保证金中不得从中获利,更不能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栗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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