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股东就股东会拟决议案进行表决,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有关股东表决权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公司股东在公司实务中产生相应股东表决权纠纷。本文对公司实务中股东表决权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规定体现在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体现在第一百零三条。从《公司法》的前述法律条款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属于法定事项,股东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则允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股东和表决程序另行做出约定。
二、股东表决权在公司实务中的相应争议
(一)股东表决权份额的计算办法
首先,有关股东表决权的争议主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因《公司法》规定按照“一股一权”行使表决权,没有例外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另行通过公司章程就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进行其他约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计算和行使方式因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没有进行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确定。但公司实务中,存在公司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公司股东之间就股东未缴纳部分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而产生纠纷。前述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歧:1、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来作为股东表决权的计算依据,股东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并行使表决权;2、在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表决权作出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行使的依据。经案例检索,不同地方法院对前述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不相一致。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二.(二).7条对股东表决权的争议纠纷给出了审判指导意见: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的前述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只要公司章程没有另行作出特别规定,则应当按照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
(二)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股东表决权的约定不一致
公司实务中,存在股东之间签署股东协议就股东表决权进行约定的情形,但股东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不相一致。这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问题导致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司法审判中,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裁判。有关此类案件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股东协议成立于公司章程之前;2、股东协议的时间晚于公司章程之后。
(三)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款明确排除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限制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表决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若股东出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人义务时,公司有权对股东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传统理论中,以股权可否受到法律之外的剥夺或限制,将股东的权力划分成为固有和非固有两种,前者是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不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比如股东表决权;后者则是股东在缺失相应义务情形下可予被剥夺的权利,比如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二.(二).7条,在公司章程就股东表决权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相应限制股东表决权。因此,传统理论中认为股东表决权属于固有权,不可以被剥夺或限制,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支撑,且与《九民会议纪要》相悖的。
三、股东表决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实务中出现的各类股东表决权之争,因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立法、司法解释的层面就股东表决权的份额计算、股东表决权限制、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完善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及预防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孙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