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公司减资程序有瑕疵 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2015年,某公司陆续向于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到期后该公司无钱归还并重新更换了借条延长归还日期至2018年,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于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与该公司提供的借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审认可事实互相印证,该公司共欠于某本金600000元,利息226000元。
  2020年,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原告于某提起执行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三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2021年12月,于某因不服上述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在该公司减资发生时,对于某所负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其减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三人为被执行人。
  2022年5月,股东三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追加股东三人在不当减资数额范围内对于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分析:

  首先,该公司在减资发生时,公司及股东明知对于某的债务未清偿完毕仍然作出减资决议和与事实不符的债务清偿说明,且并未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于某,亦未向于某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其减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于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公司减资之前,且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因此该公司的股东在作出减资决议时明知于某为公司的债权人,其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并未将减资事宜告知于某,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时,应当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于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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