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

  居住于吕梁市离石区某社区的胡某路过高某正在装修的住所时,被楼上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受伤并入院治疗。胡某入院后,高某积极配合胡某治疗,为其垫付医药费。由于双方因赔偿数额没有协商成功,胡某出院后将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高某对该判决表示认可,并积极履行。

分析: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易造成极大危害,也使得邻里关系,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样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不仅有利于锁定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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