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法治

网络吐槽泄愤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系姑嫂关系,由于吴某与王某的哥哥“闹离婚”,王某遂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谩骂吴某,相关视频获得较多关注与评论。吴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实施了毁损吴某名誉的行为,且造成吴某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判决王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分析: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将网络当作“出气筒”,遇到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情感问题,选择在虚拟空间里吐槽谩骂,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主审法官介绍,生活中侵犯名誉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侮辱行为,通过线上线下口头辱骂、图文丑化、行为羞辱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二是诽谤行为,刻意编造虚假信息恶意传播,或是对客观事实断章取义、歪曲解读,误导大众损害他人形象。
  除此之外,四类常见网络场景极易引发名誉权纠纷,广大网民需格外警惕。消费者恶意捏造不实差评诋毁商家,超出合理评价范畴构成侵权;网民明知信息虚假仍随意转发扩散,不能以不知情推脱责任;文艺创作借化名影射诋毁特定人群,辨识度清晰依旧难逃追责;网络服务平台接到侵权投诉后消极处置、疏于监管,需对扩大损害部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公开致歉等民事责任,如果公然侮辱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规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侮辱、诽谤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当自身名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者可通过多重途径依法维权。首先做好证据留存,及时截图保存侵权视频、言论、传播数据等内容,必要时进行公证取证,同时督促侵权人下架侵权内容,向网络平台提交投诉申请下架屏蔽违规信息。其次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与此同时,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付损失;面对持续进行的侵权行为,还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前提下,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恪守网络文明准则,理性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坚守文明上网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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