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昕)日前,记者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获悉,该局印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通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备案证明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等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