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中院执行局发挥府院联动、联调优势,成功协调化解申请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关于申请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大同市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支付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共计8990.9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该案立案执行后,大同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对名下财产进行申报。大同中院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9块划拨用地。在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对查封土地进行依法处置过程中得知某区政府决定对查封地块中的2宗土地进行征收回购,大同中院立即组织协调区政府、申请人及被执行人进行三方会商,最终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2宗土地的查封措施,由区政府依法征收并将土地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申请人用以代替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后续土地处置,也可借鉴此方案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大同中院在立足依法办案基础上,强化府院协同联动,畅通完善联络机制,及时会商研判案情,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本案件的特殊情况,大同中院及时组织政府、申请人、被执行人会商,促使三方达成协议,确保矛盾及时化解,这既是深入推进府院法治共建,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效能叠加的有益探索,又是强化“府院联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本报记者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