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宇航
摘要:随着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大批退休人员涌入劳动市场,形成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根据《老年生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近四成的老年人仍然活跃于就业市场之中,八成以上的老年人有退休后再次就业的需求,这类人群趋于成为一种规模化的就业群体。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界定这一群体,导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其合法劳动权益。实务中在处理有关退休人员劳动纠纷时,也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改善这种现状,出台配套的法律制度并进行法律调整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权利
一、退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困境
(一)现行法规仅规定退休者的社会参与权,但未明确其在就业过程中的年龄歧视问题。退休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劳动合同法》缺乏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后是否应缴纳保险的规定,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否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存在不确定性。
(二)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法律和配套制度未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救济方式,导致许多退休者不得不采取效果有限的自我救济。这打击了退休人员再就业和社会参与积极性,造成老年人力资源在就业市场流失。
(三)退休再就业与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冲突。养老保险权是劳动权的延伸,但我国《社会保险法》未明确纳入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保护范围,而是将养老保险与工伤、失业保险相互排斥,这可能导致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主体地位被忽视,从而影响他们继续平等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退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构想
本文认为要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劳动权利法制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其劳动关系性质,将其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虽然短期内难以全面重建我国劳动法规,但国家应通过法律调整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实现对退休再就业群体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一)退休人员就业权的保护。退休人员就业权的保护是实现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由于退休人员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业权利包括参加劳动的权利和不受社会年龄歧视的平等就业的权利。目前劳动力市场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但限制退休人员就业权无法缓解这些问题,反而可能对就业形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保障退休人员的就业权至关重要。
(二)退休人员再就业主体资格及劳动关系性质确认。笔者认为,退休不能直接与退出劳动市场划等号,退休人员与适龄劳动者同样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制度要求并接受劳动报酬。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完成工作指标,为该单位的发展同样起到推动作用,这与劳动者特征完全相符。不能因为退休人员或享受养老保险就否定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因此,我国应效仿对“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将这一特殊群体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围,并将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确保退休人员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三)退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机制。首先可以合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劳动力短缺的同时养老压力剧增,适当延迟退休年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此外,应当确保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退休再就业人员也是劳动市场中的合法主体,在发生工伤后应拿到相应保险补贴。
(四)退休人员劳动权利救济机制建立。与劳务关系相比,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发生纠纷时更倾向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劣势地位的退休再就业人员,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救济机制。在建立救济机制的过程中应基于这类群体的特殊性,将重点放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上,探讨更加方便、有效的救助途径,并积极引导工会、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对其进行多方救济。
随着社会形势的飞速发展,劳动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用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很难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主体地位作出准确的定性,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利保护漏洞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当下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救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突出这类就业主体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主体的必要性,并围绕退休人员的就业权保障、劳动者主体资格及劳动关系的性质、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法律调整的建议。
参考文献:
[1]李娜.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0,37(03):115-128.
[2]曹洋,李晓婷,靳晓曼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3,17(04):27-33.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