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被告小意(化名)认购了原告太原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47平方米,房屋总价1516532元,双方约定被告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买受人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金额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40.65%,616532元(含已付定金)。剩余房款900000元,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双方约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小意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616532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据。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房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尚未交付。原告将小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违约金有异议,违约金约定过高,自己确实有特殊情况,期间家里发生了事情,自己刚做完手术,已没有经济条件购买房屋,且贷款出现问题,银行不给批贷,故请求减少违约金。
原告太原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小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履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或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所以杨法官酌情调整了违约金的比例。
最终判决解除原告太原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原告退还被告扣除违约金后的购房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事后,被告为杨林运法官团队送来锦旗,上书“秉公执法 心系百姓”,这八个字是团队最贴切的评价。锦旗之鲜艳,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审判结果的认可与满意,更是对办案法官的鞭策和激励。
本报记者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