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章大军)近日,一声清脆的法槌在中条山麓清水峪敲响,运城市永济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现场开庭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主动缴纳因非法采矿导致的土地修复治理费用、鉴定费、违法所得等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综合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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