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餐饮外卖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连日来,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查处了一系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更向全社会传递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警示从业者严守法律红线,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吃店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麻辣烫,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方可开展食品经营。2025年3月31日,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仍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仍在开展食品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00元,罚没款共计900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灌饼经销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8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太原市迎泽区某灌饼经销部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韩式炸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韩式炸鸡店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厨房发现一袋“汉堡面包”(每袋6个),净含量:330g,保质期:常温保存,1、4季度9天,2、3季度7天,生产日期:2025年3月9日,保质期至2025年3月17日,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一袋“汉堡面包”;没收违法所得5.89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05.89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30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时,在某面包店后厨操作间发现“味斯美牌鲜辣椒松(肉粉松)”1袋且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保质期6个月,于2024年11月18日已过保质期。商家可提供该肉粉松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和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该产品仅通过线上售卖且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共售卖6个,单价为22.76元/个,违法所得共计为136.5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23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6.56元。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6日,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
■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销售以假充真的牛肉小串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1日,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牛肉小串”实际为“牛肉风味小串”,涉嫌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2024年12月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牛肉小串”,但实际原料为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未向消费者明示真实成分。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电子菜单、原料采购记录等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认其存在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690.75元的处罚。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