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星玮)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聚焦生产、使用全链条规范,明确龙头企业示范作用,防控添加剂滥用风险,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告》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严格按许可品种(配方)生产,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原料、生产工艺须符合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应自主把控风险,禁用可能危害健康的工艺。共线生产需制定清洁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污染;严禁生产假冒伪劣添加剂,或以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级销售。
使用环节全程记录可追溯,超量超范围必查。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须落实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用、称量、投料等环节记录。使用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不得添加非化学物质。企业需定期验证产品中添加剂含量,一旦超标须立即整改。
标签标识规范透明,禁止“不添加”误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标签须符合《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执行,小作坊产品遵循地方立法。《通告》明确禁止标注“不添加”“不使用”等模糊词汇,避免消费者误解。
法律红线四类行为重罚,最高可判无期。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非法物质,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追究刑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最高可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标签不符合规定,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