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星玮)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该《办法》聚焦缺陷消费品召回后的实际效果,通过建立全流程跟踪评估机制,强化闭环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及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将对召回效果实施全链条跟踪,涵盖召回信息发布、范围界定、通知销售者与消费者、停止生产销售、措施落实(如警示标识修正、修理更换退货)、应急处置、消费者咨询响应、资料凭证留存等九大核心环节。
为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办法》规定采用核对资料、查验记录、电话回访、舆情分析、问卷调查等多元化方式核查召回效果。同时,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并要求工作人员与召回企业无利害关系,从技术专业性和程序公正性双维度保障评估质量。
针对跟踪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办法》划定四条“红线”。一是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回信息或接受咨询;二是未按规定处理更换退货的缺陷产品;三是未消除缺陷即再次销售;四是未制作保存召回记录。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省市场监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追责。
《办法》强调,缺陷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及零部件供应商均有义务配合召回效果跟踪评估,不得拒绝、阻挠或妨碍。同时,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需严守纪律,对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保密,避免企业因信息公开担忧而抵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