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新的《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涵盖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等制度。
《条例》有三个方面亮点。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二是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财政和规划上保障污水集中处理,促进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推动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