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边馀墨

司马光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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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民

      司马光,字君实,号迂叟,籍贯为陕州夏县涑水乡高侯里(今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一带)。北宋仁宗至哲宗四朝重臣,官至宰相,谥文正,追封温国公。
      司马光既是奠定千年史学格局的一代巨擘,亦是北宋政坛新旧之争的核心人物,其一生功业与争议,皆藏于史学坚守与治国理念的抉择之中。
      作为史学家,司马光的历史地位堪称千古独步,凭一部《资治通鉴》奠定无可撼动的史学泰斗之名。他以毕生心血编纂这部编年体通史,历时十九载,网罗周威烈王二十三年至后周显德六年一千三百六十二年史料,成二百九十四卷、近四百万字皇皇巨著。
      宋神宗御赐书名,取“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之意,这部史书跳出纪传体局限,以时间为纲、事件为目,严谨考辨史料、取舍有度,既详载王朝兴衰、君臣得失,又暗含资政警示,与《史记》并称“史学双璧”,为后世编年体史书树立典范。
      除《资治通鉴》外,其《涑水纪闻》《稽古录》等著作,亦为研究北宋及前代历史提供了珍贵佐证,他以史学成就,成为中国古代士大夫“立德、立功、立言”中“立言”的标杆人物。
      作为政治家,司马光一生秉持儒家仁政理念,立身廉洁正直、勤政爱民,深得朝野敬重。
      史载司马光与王安石二人早年交谊甚笃,皆以匡时济世为志,同列馆阁之时,常于朝堂之外切磋经义、纵论国事。王安石曾赞司马光“忠信孝友,恭俭正直,出于天性”,司马光亦叹王安石“文学行义,不减扬雄”,彼此欣赏对方的才学与品节,堪称北宋士大夫圈层中惺惺相惜的同道。
      然而命运的走向,让这对昔日好友,最终因治国理念的天壤之别,陷入变法之争的漩涡,这场冲撞并非个人恩怨,而是治国理念与变革路径的根本对立,最终牵动北宋国运走向。
      北宋中期,国库空虚、军备松弛、民生凋敝,王安石认为病根在祖宗之法僵化,主张“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以激进变革开源富国、强兵安民;司马光则坚信“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认为祖宗之法根基未倒,治国当以稳为先,主张渐进改良,反对贸然全盘更张。
      财政思路上,分歧更为尖锐,司马光主张“节流”为本,认为天下财富总量恒定,“不在民则在官”,理财之道在于削减冗官冗费、整顿吏治,绝不可与民争利;王安石则主张“开源”为要,通过青苗法、市易法等新法盘活资源,增加国库收入,驳斥“为天下理财,非为征利”。这种理念差异,让昔日友人终成政敌,从朝堂辩论走向针锋相对。
      青苗法是冲突焦点之一,王安石初衷是官府在青黄不接时贷钱给农民,抑制高利贷盘剥,同时收取利息充盈国库;司马光却一针见血指出,地方官吏为政绩强制摊派,利息层层加码,实则沦为官府盘剥百姓的工具,让贫者更贫。
      免役法以钱代役,王安石认为可解放劳力、公平负担;司马光担忧底层百姓无钱付役钱,重回差役制又会滋扰农耕,反而加剧民生困苦。
      市易法意在平抑物价、规范市场,司马光斥其为官府垄断商业,挤压中小商贩生路,违背农商相安之道。
      保甲法试图农闲练兵、寓兵于农,司马光直言其扰民废耕,易激化基层矛盾,得不偿失。
      每一项新法推行,皆伴随两人的激烈辩驳。熙宁初年,两人在御前展开数次激烈辩论,司马光三写《与王介甫书》,细数新法弊端,劝其暂缓变革;王安石以《答司马谏议书》强硬回应,坚守变法初心。
      王安石拜相后,新法全面推行,司马光见无力回天,自请离京,居洛阳十五年,虽潜心编纂《资治通鉴》,却始终关注朝堂变局,旧党与新党的对抗从未停歇。
      元丰八年,宋神宗病逝,哲宗即位,高太后临朝听政,召司马光拜相,他以“以母改子”之名,在一年内尽废青苗、市易、免役等新法,贬谪新党官员,史称“元祐更化”。
      可以这样说,这场废法同样激进,未留合理取舍之余地。同年司马光积劳而逝,王安石亦不久郁郁而终。此后北宋陷入新旧党争的恶性循环,哲宗亲政后重启新法,徽宗朝党争愈烈,政策反复摇摆,朝政内耗严重,北宋在反复折腾中逐渐走向衰败,这场理念之争,最终以两败俱伤收场。
      纵观司马光一生,史学上的成就足以光耀千古,其《资治通鉴》跨越千年,仍是鉴古知今的经典;政治上的坚守与争议,却让人唏嘘不已。他反对王安石变法,并非顽固守旧,而是深知北宋朝堂积弊已深,激进变革易引发动荡,其仁政初心与爱民情怀毋庸置疑。只是他执政后尽废新法,同样陷入极端,未能取新法之利、弃新法之弊,留下历史遗憾。
      有诗为证:

    咏司马光

      涑水钟灵出贤良,
      四朝风骨立朝堂。
      鉴通今古千秋镜,
      志守仁心百代彰。
      论法难同新变革,
      忧民不忘旧宪章。
      是非功过留青史,
      一代文宗万古扬。

    作者单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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