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本我很气愤,想与行政机关打诉讼持久战。但立案后,法官的工作态度和明理释法的能力,让我感受到潞城法院的办案热情和司法温度。更没想到的是,潞城法院创新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举措,分析案件利弊发出《风险提示函》,促使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让案件实现了既解‘案结’更解‘心结’的目的。我十分满意!”这是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张某在撤诉后的真实感受。
面对“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如何让案件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潞城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直追求的目标。今年以来,潞城法院总结行政诉讼经验,分析案件判后成效,提炼优秀工作做法,创新推出向行政机关判前发放《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有力促进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实现行政案件高效实质性化解。
某交警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张某认为,该交警队的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遂向潞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诉行政行为在执法人员身份、送达文书等执法程序中确实存在潜在败诉风险。承办法官认为,一纸判决虽然能够实现案结事了,但无助于化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并非最佳解决方案。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创新工作举措: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做释法工作,另一方面分析判后风险主动向某交警队发出《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败诉风险点,要求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主动消除案涉违法行政行为状态,为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提供“靶向指引”。行政机关在收到提示函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迅速启动自我纠正程序,主动与原告对接协调,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并向法院回函,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实现依法行政。最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得到高效化解。
《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是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深化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项有力举措,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行政机关自觉纠偏补漏,从源头上减少执法瑕疵,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注入“司法动能”。(杜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