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艺文

今说古法——一个法官对古代法律的解读

窦仪与《宋刑统》

  《宋史窦仪传》记载:“及仪卒,太祖悯然谓左右曰:‘天何夺我窦仪之速耶!’盖惜其未大用也。”窦仪是北宋的大臣,当他去世时,宋太祖赵匡胤非常忧愁,对身边大臣说:老天为什么这样快就夺走我的窦仪啊。
  窦仪有什么才能,竟能引起太祖如此感喟?窦仪(公元914年-966年),字可象,蓟州渔阳人(今天津蓟县),生活在五代北宋年间,虽然年寿不长,但纵跨四个朝代。到了宋建隆元年,升任工部尚书兼任大理寺卿,奉诏立法,组织官员查阅资料、调查研究,删旧增新,历时年余,完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史称《宋刑统》,太祖诏令刻板印刷发行全国,从而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同时他还编纂《建隆编敕》30卷。
  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简称,“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的意思。刑统的立法模式来自于唐中后期,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敕附于律文后,有利于司法。这种体例改变了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传统,开创了新的立法模式,称之为“刑统”,为后世所效法。五代和宋代,以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等。宋朝沿用,颁布《宋刑统》,成为朝廷的主要法典。
  《宋刑统》共12篇502条30卷,体例和内容基本沿袭了《唐律疏议》。但毕竟三百多年过去了,时势变迁,还是有不少改变。编纂体例方面,顺应时势发展需要,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系统审编,附于律文后,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之成为综合性的刑事法典。同时,按律文性质置于各篇内,分门立目,条理清晰,便于检索。条文方面有所调整,名例中新增“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共有44条;户婚中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婚田入务”等四门。刑罚方面,继续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级二十等,另创设一种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方法,作为常用刑,史称“折杖法”。
  《宋刑统》颁行后,先后修改四次,但变动很少,“终宋之势,用之不改”,使用300多年,也说明这部法典制定成功,很好地起到维护政权稳定,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当然,《宋刑统》是国家的基本法典,还有大量的其他法律规范,如诏敕、令、格、式,其中诏敕最有特色。
  作为立法者,窦仪对《宋刑统》的制定颁行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学问渊博,通晓典故,对历朝法典尤其是唐朝法律非常精通,因此,宋太祖才命他主持制定法律。但窦仪去世较早,对宋朝立法是个大的损失。
  窦仪大半生活在动荡的五代时期。弱冠之年在后晋中进士,长期在节度使景延广帐下任职,后汉时任右补阙、礼部员外郞,后周时改任仓部员外郞、知制诰、翰林学士。多年的文官生涯,博览群书,功底深厚,见识广博,也养成了其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作风。宋朝时,当学士王著酒后失职被免,太祖对宰相范质说,宫殿里是森严的地方,应当选一个品行老成、学问弘博的人才好。范质回应道:窦仪为人清介厚重,可当重任。太祖称赞:的确非那个人不可。还有一次,窦仪受诏起草诏书,到了宫门口,见太祖身着便服,露额赤脚坐着,不肯进去。等到太祖穿戴整齐后,才进殿里。窦仪说:陛下是开国之君,应当用礼法昭示天下。赵匡胤听后正敛神色,称谢,自此后召见近臣,也不再随意着装。
  不仅窦仪学问渊博,治学严谨,而且他的四个弟弟都聪慧勤奋,相继都中了进士,一时传为佳话,有诗曰:“灵椿一株老,丹桂五枝芳。”《三字经》云:“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说的就是窦仪五兄弟的事啊。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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