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艺文

今说古法——一个法官对古代法律的解读

何荣祖与元律

  在民族歧视盛行的元朝,从汉族的刀笔小吏成长为朝廷大员的,非常少见,而且成为立法者的,更是鲜见。何荣祖就是这样一位少见的人,他在历史上并不有名,但却为元朝的立法、监察和执法做出巨大贡献。
  何荣祖(公元1221年-1299年),字继先,祖籍山西太原,后由于战乱,全家迁至河北永年。历任山东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参知政事、御史中丞、中书右丞等职。元世祖时,奉命编纂法律,他将朝廷公布的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役、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的法令,辑为一书,由朝廷刻印颁行全国,因是至元年间颁行的,故名《至元新格》,是元朝立国后第一部系统性的法律。但这部律书由于战乱,不幸散佚,找不到原文。据学者考证,条文被收录到《通制条格》《元典章》中的有110多条。从内容上看,以官府行政规章和例案为主,兼有部分罪罚条文。何荣祖一直关注立法,对元朝没有正式法典的状况非常着急,向忽必烈建议起草《大德律令》。得到批准后,组织人员查阅资料,认真讨论,进行论证。到元成宗时,将法律草案上奏朝廷,组织元老大臣讨论,未来得及颁行,他便离世,法律便胎死腹中。虽然没有颁布,却为后来的《大元通制》和《元典章》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作用不可磨灭。终元一代,法令粗疏,始终没有制定出蒙、汉、回等各民族通用的完整统一的刑法典。
  随着元朝政权的灭亡,其法典也大多散佚,只留下一些残缺内容,为后世研究留下诸多遗憾。
  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元朝法律与唐宋基本上没有什么承继关系。在法律名称和形式上既不沿袭律、令、格、式,也不使用刑统、敕令,而是使用断例、条格,以政令、文书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决先例为依据,定罪量刑,有点判例法的特质。条文大多数只是解释性的,散漫杂陈,缺乏统括整合性。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元朝法律不属于“中华法系”,单成“蒙古法系”一脉。究其原因,蒙古人入主中国前,深受西域文化影响,统治期间对其他民族采取歧视政策,统治时间不到一百年,没有完全融合儒家文化,各方面显得与中华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元朝是中华法系的一个支脉,法律形式有诸多不同,但内容上还是有不少继承的,如唐宋律中的五刑、五服、十恶、八议等制度,还有名例、卫禁、职制、盗贼、奸非、杂犯、捕亡等篇目,无不取自唐宋律典。
  何荣祖在元朝属于一位法律标志性人物,不仅参与立法,而且建议完善朝廷制度,建立纵向监察体系,还做了大量执法工作,成就不凡。他担任参知政事时,时逢桑哥专权。桑哥设立一个机关,统领朝廷全部财政,从而把政府化为无本敛财的生意,不管行政管理事务。何荣祖深感元朝统治者出于军事征服和军事占领的惯性,经常实施竭泽而渔的政策,影响到政治稳定和老百姓的生活。因此,他多次请求忽必烈裁掉这个机关。一 开始元世祖不同意,在晓明利害关系后,才下诏关闭外省机关,还保留大都附近机关。他还建议朝廷建立百官规程,加重监察机构的职权,提升监察机构的地位,将监察工作制度化。他的建议都被朝廷采纳,将“提刑按察使”改为“肃政廉访使”,每道设置8个官员,两个留在本司机关,其余6个分巡各府州县监察,负责民政、财政和官吏奸弊。肃政廉访使与本地机关不发生关系,直接对中央负责。年终由中书省、御史台进行考核。元朝是我国最早设立监察机关的朝代。对此,何荣祖功不可没。
  元史记载:“荣祖身至大官,而僦第以居,饮器用青瓷杯。中宫闻之,赐以上尊,及金五十两,银五百两、钞二万五千贯,俾置器买宅,以旌其廉。”在盛行奢侈的元朝,甚为难得。元世祖亲自赐以金银财产,奖掖他的清廉行为。
  何荣祖还著有《大畜》《学易记》《载道》《观物外篇》等书籍,留传后世。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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