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艺文

沈家本——我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离京都菜市口不远处,有一条名叫金井的胡同。胡同不宽,也不长。顺着胡同往北走,顶端有一处极普通的四合院。
  进入院里,只见房子坐北朝南,呈长方形,三进格局。一进院为穿堂,西耳房两处各三间,东耳房五间,是二层小楼,中西合璧式砖木结构,为藏书楼,匾额上镌刻“枕碧楼”三个大字。二进院为正院,房面阔五间,东西配房各三间。后院正房面阔八间,东侧为小院,有南房三间。整个院落并不大,但干净整齐。
  院子曾经的主人便是我国现代法律史上赫赫有名的法律大家沈家本先生。
  沈家本生于鸦片战争爆发的1840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祖父为举人,父亲中进士后,在刑部任职多年,谙熟刑律,因不阿附权贵,只做到司员一级。沈家本少年时随父定居帝都,饱读诗书。青年遭时多故,经历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又值太平天国及贵州苗民起义,奔走于京湘黔浙之间,足迹遍及半个国家,亲身经历了兵匪为祸百姓的种种暴行,深刻体会底层百姓的苦难生活和晚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促使他思考治国强国的良策。这些经历对他以后主持法律变革产生了深刻影响。1864年正月,他进京到刑部任职,次年考中举人,留在刑部,开始长达三十多年的刑曹生涯。多年的刑部磨练,加上天津、保定知府的实践经验,使他逐渐成为熟知法律、业务精湛的官员。沈家本办案尊重前人经验,注重实地查勘,查明案情。在天津任上查办郑国锦杀人案时,被害人身上没有伤痕,死亡原因无法从洗冤录中找到答案,于是他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一起讨论,最终将死因查得水落石出,弥补了《洗冤录》不够详尽的地方。此案后补收录《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中。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留心案牍,研究经史考证和律学,撰写了大量的经史考证和律学方面著作。《旧抄内定律例稿本》《驳稿汇存》《律例杂说》《刑法杂考》《刑案删存》等,便是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
  沈先生的进士之路颇费周折。从1862年到1883年,二十多年里先后参加七次科举考试,终于在43岁时高中进士。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和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他既有执着坚韧、锲而不舍的精神,又有刚柔并济、灵活圆通的做事原则,在历经数次科举而不放弃中得以体现,更在后来面对重重阻挠主持修律,勇于和朝中最有权势的礼教派论战中充分体现。
  1900年,英、日、美、葡等国与清政府续订条约时表示,如果清帝国能改良法律,即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迫于外国压力,清政府决定改法修律。因此,修律只是幌子,乞求洋人给点面子,归还领事裁判权,实质上仍然视传统礼教为命根子。1902年,沈家本被任命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他积极设立修订法律馆,挑选纂修人员,聘请外国专家担任顾问,翻译西方法典,整理历代法律,做足准备工作。但具体到变法修律,阻力很大。
  修律一开始,沈家本就明确提出把修律当成“变法自强的枢纽”,贯彻“参酌古今、博辑中外”的修律方针,指出法律的存废标准在于善与不善,而不在于是否符合纲常名教。这就为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大刀阔斧地改造传统封建法律奠定了基础。修律过程中,沈先生采用了以古释法、托古改制的方法,赞颂夏商周三代古制,强调三代古制包含了西方法律的精髓,只是后人没有继承好,才导致法律不断衰落。他充分利用自身精通古代典籍的优势,从旧律中尤其是被奉为圭臬的唐律中找出开明、仁慈的成分,支持新律,为改革披上儒家外衣,使礼教派无从反对,在士大夫阶层中产生深刻影响。在当时的背景下,他不能也不敢直接倡导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只能机智地打着各国法律的精义不出中国法律之外的幌子,经常用圣人之言、三王之意来证明,将资产阶级法律中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一整套制度,当作仁政、爱民保民的措施和手段,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招牌,将新学与传统儒家学说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使修订后的法律符合国情,更易于接受和实施。
  尽管这种法律文化与资产阶级倡导的民权、民主还有很大差距,仍保留着封建主义的因素,但毕竟动摇了纲常礼教在中国法律中的统治地位,具有强烈的反封建性质和深厚的民主色彩。
  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律例》,废除重法,禁止刑讯,削减死刑条款,删除奴婢条例,统一满汉法律,增补毁坏铁路罪、毁坏通讯罪、私铸银元罪等。1910年(宣统二年)以《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受到广泛赞誉。他主持制订的《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等,由于清王朝灭亡而流产,但为北洋政府所继承,稍加修改后,成为颁布的新法律。沈家本主持制定的法律草案,对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定,也产生重要影响。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很多条文参考借鉴了沈家本主持起草的法律草案。
  沈家本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贡献良多。1906年,他在《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中提出全国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方案,得到认可。随后主持拟订《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大理院以及京师各级审判厅、城谳局的设置和权限加以规范。次年十月,完成《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审判厅内设立相应检察机关,从而建立起我国审判、检察制度。还创设律师制度,在《进呈诉讼律报请先行试办折》中,提出增设律师制度,含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章“律师”一节中,以9个条文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他还改良监狱,主持拟定的《看守所规制》,首次提出已决犯、未决犯分监看押,监狱以感化为宗旨,教在押人犯学习劳动技艺,在法律学堂开设专门课程,培训监狱管理人才。在沈家本的推动下,现代监狱制度得以初步建立。
  沈先生还开创现代法学教育和研究新格局。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学,他任学堂事务管理大臣,1910年,出任北京法学会第一任会长。
  正是基于上述意义,沈家本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随着服务一生的清王朝灭亡,沈家本退出政界,回到枕碧楼上著述立说。1913年,完成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后,带着遗憾离开这个新旧政权转换的世界,没有看到他起草法律的实施。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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