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缺乏现代科技支持的古代,“法医”们又是如何开展鉴定工作的呢?
我国法医学大略发源于战国时代。《吕氏春秋·孟秋纪》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简言之,便是安排官吏用瞻、察、视、审的方法来确定案件相关人员的轻重损伤程度以及肢体断折情况,从而尽可能实现公正无私。
秦代以后,“法医”类技术人员有了明确的编制,名为“令史”。《云梦秦简》中明确记录了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以及自杀、他杀、自缢、外伤性流产、盗窃现场痕迹勘验等检验案例。
汉唐时期,古装剧中常见的角色“仵作”正式出现了。这一时期,“法医”检验愈加规范,并对致伤方式进行了分类。《唐律·斗讼》篇:“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同时针对检验不实的问题,出台了处理规定,《唐律·诈病》云:“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但可惜的是,受限于文化和制度等综合因素,“仵作”们的主要工作停留于验尸查伤等浅层工作,几乎不涉及精确的尸体解剖。
到了宋朝,“仵作”这类技术人员也被称为“行人”或“屠行”,已经深入参与到各级府衙的各类案件中。南宋的“提刑”宋慈便是宋朝“法医”的杰出代表,其撰写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法医学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洗冤集录》中有一种蒸骨验伤的方法,只需将遗骨经过一定的处理后,放置在阳光下,透过红油伞伞布即可判断伤痕的产生时间:“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此方法虽是经验之举,但与现代法医学采用的紫外线验骨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到了元代,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科举实质上是被废除了的,取而代之的是“儒吏考试制度”,其中验伤等司法鉴定内容被列为必考业务。《元典章》记载儒吏考试:“勒医工某验得某人两手脉证,原因风邪侵入心经,致使精神恍惚,喜怒悲乐不常,言语讹乱,不别亲疏,已成笃疾,久远不堪医治。”于是,这一时期“法医”检验人员的构成更加丰富,有了“儒吏”王与撰写的“法家检验三录”之一《无冤录》。
明朝建立以后,“法医”检验体系承续唐、宋,不过“仵作”们的地位进一步降低,直接被归为“贱役”之列,本人及其三代以内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法医”检验领域的发展由此进入平淡阶段,这一情况直到清代才有所改变。
□闵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