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文化

古今动物保护法

  保护动物,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人类道德的延伸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动物保护并非现代人的独创概念。早在四千多年前的五帝时代,中国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机构和官职——“虞”。
  舜帝任命益为第一任“虞官”,负责管理山泽鸟兽。这一制度被后世继承发扬,周朝时管理山、泽、林、川的官员分别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还设有专门负责禁猎政令的“迹人”。
  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公元前21世纪,大禹曾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法令,也是关于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
  说到历史上最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令,当数公元前11世纪西周王朝颁布的《伐崇令》。它明确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里的“六畜”不仅指家畜,也包括野生动物。违反此禁令就是死罪,《伐崇令》可谓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13世纪初始,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扎撒法》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动物保护规定:任何人往躺在地上的动物身上小便将被处以刑罚。这表明元代的动物保护制度更为尊重动物,现代意义的动物福利保障已现萌芽。
  到晚清时期,中国开始出现反虐待动物的机构和法令。1906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巡警总厅承担“正俗”职责,其中包括动物的善待管理。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这是“虐待”一词第一次由人扩展到动物。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喜好对野生动物的命运产生着巨大影响。
  唐中宗下令动用军队到岭南捕鸟,为安乐公主采集百鸟羽毛制成百鸟裙,导致许多鸟类灭绝。官员和百姓纷纷效仿,最终形成“山林奇禽异兽,搜山荡谷,扫地无遗”的局面。
  明清时期,部分统治者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仁宗曾斥责提议采集果子狸的官员,挽救了大量果子狸的性命。
  雍正皇帝则拒绝使用象牙制品,下令禁止制作和买卖象牙制品,堪称世界上第一个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
  现代动物保护立法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1809年,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提案,但未获通过。
  1822年,人道主义者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称为“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标志着动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1933年11月,德国纳粹颁布了《帝国动物保护法》,这是现代世界第一部动物保护法,也是当时欧洲最全面的动物福利法规。
  尽管纳粹犯下了许多反人类罪行,但在动物保护方面却异常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就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对大熊猫等稀有动物进行特有保护。
  1988年,中国正式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他包含动物保护的条款则分散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中。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次修订,明确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立法角度也从最初的“资源利用”逐步转变为“生态保护”,进而发展到维护“生态平衡”和推进“生态文明”。如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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