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前沿

天降“火团”点燃汽车

侵权人不认账怎么办

  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消息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9年,贵州省贵阳市10岁男孩高空抛物致邻居死亡一案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无独有偶,2019年,保德县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空中坠物致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车在地下停“火”从天上来

  5月4日正值“五一”小长假,小明哼着小曲儿,开着自家的小汽车悠哉悠哉地行驶在保德县的大街上,停好车后,小明去找朋友。
  过了10分钟,小明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那头说:“你的车被烧了!”一脸蒙的小明连忙跑到停车的地方,发现他的汽车正冒着白烟,车辆前挡风玻璃和雨刷器被烧得“体无完肤”,其他零部件也有多处损坏。
  好端端停放的车怎么会着火呢?此时,除了空气中漂浮的淡淡酒精味,没人能回答小明的疑问,于是,心痛又生气的小明报警了。

报警后查监控 抛物者终现身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查看了小明停车区域的监控,并对停车区域附近居民楼及商铺进行了排查和询问。从监控中看到,一个着火的棉花球掉了下来,落到小明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刷器附近,接着火球继续燃烧,导致附近部件着火。
  车辆着火的原因找到了,那么是谁将着火的棉花球扔下来的呢?经过民警多方排查,最终将怀疑目光锁定在了小明停车附近居民楼三楼的一间商铺。在派出所里,小明终于见到了商铺的店主小红。

前脚说私了 后脚不认账

  在接受了民警的询问后,小红主动添加了小明的微信,跟小明表示了歉意,并跟小明约定下午3点去汽修厂了解车辆受损情况,同时处理赔偿事宜。但让小明颇感意外的是,一直等到下午6点,他都没等到小红的身影。无奈的小明打电话给小红,谁知小红却说火球不是从她店里扔出去的,对小明的损失她不负责。一怒之下小明将小红告到了法院……
  法庭之上,面对小明提交的监控视频、微信记录、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小红死死咬住“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她店里投下的火”。小明认为,根据监控视频、走访调查以及车辆着火后小红店里有人曾对着火物进行扑救以及后续小红与其私下协商赔偿事项等行为显示,着火的棉花球来源于小红商店,故小红应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小红则认为,监控视频只看到有火球掉落,并没有确切看到是从自己店里掉出去的,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着火物坠落时间短暂,小红店里有人看到火球坠落,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未说火球是从上面掉下的,且小明通过微信给小红发送了受损部件照片、部分聊天记录以及多方调查结果。
  综上,可以认定导致小明车损的着火物来源于小红商店的可能性最大。小红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故小红应当对小明的车辆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保德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红赔付小明各项损失22713元。本案宣判后,小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而高空抛物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侵权行为人确定比较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法条开宗明义直接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指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确立了追偿权。

法官提醒

  人们的日常行为应符合普通的、合理的行为规范,并及时排除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隐患。高空抛物的行为千万要不得。

通讯员李佳妮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0-09-11期

  • 第2020-09-10期

  • 第2020-09-09期

  • 第2020-09-08期

  • 第2020-09-07期

  • 第2020-09-04期

  • 第2020-09-03期

  • 第2020-09-02期

  • 第2020-09-01期

  • 第2020-08-3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