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与山西XX煤焦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9月3日上午10时许,在吕梁市中院第一法庭,党组成员、副院长高育新担任审判长正在主持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这是吕梁市中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次庭审采用“3+4”模式,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自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出台后,吕梁中院首次适用“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对于提升审判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渠道,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岚县XX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07年10月成立,2016年10月正式投产,主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该公司井田位于汾河流域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水影响目标为岚河的水环境质量。岚河作为汾河的一级支流,是太原市饮用水源汾河水库地表水水源地的补给支流之一。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XX公司所排废水的部分水质指标超标,为劣Ⅴ类,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及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要求,当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019年12月27日,吕梁市检察院向吕梁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XX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因非法排放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数额为3451566.43元。请求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非法排放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451566.43元,鉴定费150000元。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查明:被告XX公司已安装了矿井水及生活水、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吕梁市环保局联网运行,实现了水质远程监控。吕梁市环保部门检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外排矿井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日均值均已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经合议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XX公司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损失费用3451566.43元并负担鉴定费用150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将该调解内容通过吕梁法院向社会公告,并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庭审中,审判员宣读了公告内容,经征询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意见,确认公告内容与双方调解内容一致,决定根据该公告内容现场制作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双方。整个庭审重点突出,条例清晰,程序规范。
典型意义
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是为制止在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非法排污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吕梁中院受理的首起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法检两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探索与创新,对维护黄河流域水源地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推动吕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何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