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前沿

这60万元“赠与”为何无效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丈夫王某把12万余元私自赠与异性朋友马女士,妻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回。庭上,作为被告的丈夫语出惊人,声称马女士花了他60多万元,都应该返还。这是怎么回事?法院会如何判决?前不久,晋城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马女士转账、还款共计12余万元。2019年4月,李某将王某、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马女士退还钱财。
  李某称其丈夫与马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赠送大额钱款,该赠与行为无效。此外,二人还陆续因购物和旅游共消费10万余元。2018年,王某生病住院,妻子李某在为王某交住院费时,发现了二人间的关系。
  王某说,2014年,自己与马女士开始交往,并且马女士谎称单身。2015年发现她并非单身,而且承诺与其丈夫离婚但并未实现。在交往期间,马女士通过转账、给付现金、购物、为其父亲买药、旅游等方式共计花费王某60余万元,王某认为她应当将60万元全部返还。
  马女士却辩解道二人的说法均不属实,其虽与王某存在资金往来,但并非赠与,故不存在赠与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王某转账给付马女士款项,而马女士并没有支付对价,应视为王某对马女士的无偿赠与,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王某向马女士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未取得其妻子李某的同意,侵犯了财产共有人李某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赠与行为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李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扣除马女士已付王某的1万余元后,马女士尚应退还李某10万余元。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晋城市中院。晋城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女士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了马女士的再审申请。

通讯员祁俊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0-09-11期

  • 第2020-09-10期

  • 第2020-09-09期

  • 第2020-09-08期

  • 第2020-09-07期

  • 第2020-09-04期

  • 第2020-09-03期

  • 第2020-09-02期

  • 第2020-09-01期

  • 第2020-08-3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