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提供账户帮转账 获利六百判半年

  近日,陵川县法院判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涛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涛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还主动提供自己兴业银行账户帮助犯罪组织转账非法资金共计325892元,并从中获利6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从宽处理,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示

  随意将自己身份证、银行卡借于、售于、租于他人获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个人档案污点,影响征信、就业等个人前途,切勿以身试法,成为罪犯帮凶。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不明他人用意情况下或明知他人用意不良时,对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涉及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的卡证不租、不借、不售。

  通讯员刘晶 周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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