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食品安全大于天 制售假药受严惩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危及群众的健康和性命,不容小视。可偏偏有人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干起了制售假药的非法勾当。近日,平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制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军从网上订购大量按其要求及配方制作的治疗风湿类、哮喘类疾病胶囊、药丸,并从临沂市订购外塑料药瓶、包装盒、说明书、药品标签等物。被告人王某军每日通过电话、微信接受全国各地患者购买订单,安排被告人王某冲、赵某花等人将胶囊、药丸组装成名字为风湿康胶囊、风湿宁胶囊、蚂蚁蛇蝎胶囊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后,根据患者的购买数量将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分装成数量不等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销售至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山西等10余省20余县市客户手中。
  被告人王某荣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为假药的情况下,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多次向被告人王某军进购价值165285元的风湿康胶囊,后进行销售,共计获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雷某仙在明知风湿康胶囊不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情况下,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多次向王某荣进购500盒、价值10000元的风湿康胶囊,自己及家人服用约200瓶,销售共计约300瓶,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2.7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7.89万元;判处王某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王某荣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判处雷某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并要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各被告人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报记者曹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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