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为泄压力想歪招 纵火成祸获刑罚

  一把火烧不掉过往,只能留下悔恨,作为成年人,遇事要冷静,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冲动行事终要为自己的鲁莽买单。近日,吕梁市离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纵火案。
  被告人李某华因生活压力大心情沮丧,遂来到离石区兴南市场,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点燃塑料布,继而又引燃市场内部分彩钢房及附近物品。案发地处于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农贸市场内,李某华在纵火后看到火势变大感到害怕,便逃离案发现场,可火势不断蔓延,致使兴南市场7间彩钢房及房内物品、附近停放的电动车等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格共计16.89万余元。
  离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8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6年,财产损失16.89万余元继续向被告人李某华追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中,李某华仅因自身生活压力大,情绪不佳就放火损毁他人财物,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被依法认定为放火罪。人生没有一帆风顺的道路,也没有过不去的坎。请理性控制情绪和行为,防患于未“燃”,切莫引火上身,当心玩火自焚,伤人害己,悔恨晚矣。

通讯员李倩倩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2-09-05期

  • 第2022-09-02期

  • 第2022-09-01期

  • 第2022-08-31期

  • 第2022-08-30期

  • 第2022-08-29期

  • 第2022-08-26期

  • 第2022-08-25期

  • 第2022-08-24期

  • 第2022-08-23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