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永斌)近日,白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泉市郊区新城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新城大道北口红绿灯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至该路段左转弯的贾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白某、乘坐人杨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泉公安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驾驶人白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贾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