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随意变更车道 要不得

  近日,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549km+250m处,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右侧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石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挂撞,造成石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定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观察义务,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讯员杨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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