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为爱疯狂“刷火箭” 分手后悔能要回?

晋中中院:网络“打赏”不认定为赠与行为

  观看直播的受众为心仪主播“刷火箭”“送花”进行“打赏”,争做“榜一”大哥大姐,让“打赏”者在虚拟世界中刷足了存在感。但是“打赏”之后后悔了,消费的钱还能问主播要回吗?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6月,32岁的小美(化名)工作闲暇之余在某直播平台被一名25岁网络男主播小宇(化名)吸引,帅气干净的脸庞、挺拔的身姿、幽默的谈吐和充满朝气的感染力让小美逐渐迷恋。网络那么大,主播那么多,偏偏与他相遇,这种奇妙的缘分,纵然相隔2000余公里,也阻挡不了小美对小宇的欣赏。于是,小美多次在直播平台进行大额消费,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小宇,这也引起了小宇的注意,二人开始线下联系,并迅速从网友关系发展为亲密恋人。
  恋爱中,小美不仅继续支持着小宇的直播事业,通过平台“打赏”小宇,而且生活中毫不吝啬为小宇购买各种腰带、鞋子、手机等奢侈品礼物。网络“打赏”和恋爱开销花费30万元的小美憧憬着二人奔赴婚姻殿堂的美好生活。
  某天,常在外地工作的小美发现,小宇也与其他女生保持来往,不信任引发的争吵让仅仅相处了3个月的恋人关系破裂。小美一纸诉状将小宇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返还因小美“打赏”个人获得的直播收入和恋爱期间各项开销,共计17余万元。
  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双重打击的小美能否将其认为所谓赠与的钱物要回呢?小美满腹委屈,认为不论自己对小宇的“打赏”行为还是购买礼物行为,都是基于两人可以缔结婚姻这一目的的赠与行为,由于小宇的不珍惜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最终无法走向婚姻殿堂,此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解除,小宇应返还所得的赠与款项。小宇亦理直气壮地表示,小美“打赏”的钱系直接进入直播平台,自己作为主播只是根据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直播约定机制进行分成,而且小美作为用户的“打赏”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精神需求的事后付费行为;二人虽然通过直播平台相识并恋爱,但并没有订立婚约,也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且因为“打赏”的钱并不会全部转为主播收入,恋爱期间自己也多次告知小美不要再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打赏”,而且为了增进恋人之间的情感,自己也有财物的付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美主张小宇返还其赠与款项17余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支持。该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审理,均未支持小美主张。
  庭审中,根据小美和小宇提供的证据,法庭进行核查后了解到,小美主张返还的款项17余万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2.7万余元;二是购买物品开销的4万元;三是通过直播平台“打赏”21万余元后,小宇分成的50%。
  恋爱中支出的财物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赠予行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六百六十三条关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有关规定,小美主张的前两项款项,小宇已接受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且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小美请求撤销该部分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打赏”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呢?从行为过程角度分析,小美的“打赏”行为由平台充值、兑换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虚拟礼物三个行为构成。
  从合同主体角度分析,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购买、“打赏”行为均是其自身处分权的体现,每一次行为的完成都是独立的针对精神产品的消费行为,系与直播平台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小宇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从合同性质角度分析,小美的充值、“打赏”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打赏”行为发生在网络表演服务过程中,是用户根据主播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直播平台与小美形成双务、对价、有偿的合同关系,不同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特点。小宇作为主播收到的虚拟礼物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提现,但需要依据其与平台之间约定的规则进行换算。因此,小美向小宇的“打赏”行为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要求撤销网络“打赏”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结合直播平台“打赏”行为引发较多现实问题的实际,我国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不断纯净网络生态环境。在此需指出的是,作为直播受众,娱乐的同时不可沉迷网络直播,要懂得谨慎“打赏”、理性消费、量力而行;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提升直播文化内涵,设置充值警示和高额“打赏”限制,倡导受众理性消费,积极参与到促进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行动中。

通讯员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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