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身负巨债行盗窃 构成犯罪陷囹圄

  贫困并不可怕,但把贫困作为犯罪的借口,带来的将是一生的耻辱。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闫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在太原市某小区先后入户盗窃10余起,盗窃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金玫瑰花、手表、白色苹果手机、纪念币等及现金2700元。作案后,被告人闫某将盗窃的黄金饰物销售给某饰品经销部,饰物已被熔化后重新出售,无法追回,赃物销赃得款60560元,共计获利63260元。白色苹果手机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称,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闫某为给自己父母治病,在各大贷款平台借了超出自己能力的贷款,其犯罪事出有因,盗窃后为了今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害人的信息作了详细记录,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闫某在公安机关只掌握两起案件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余10余起罪行,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闫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闫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63260元。

法官提醒

  被告人闫某辩解称因家人生病身负巨额贷款故实施盗窃,这绝不是他染指他人财物、损害别人利益的理由。有人曾说:“贫穷不可怕,可怕的是向贫穷屈服”,但比向贫穷屈服更可怕的是,为了摆脱一时的麻烦而走上人生的歧途。面对自己一时难以应对的难题,应向所在社区、社会各界进行咨询求助才是最佳方案,万万不能丧失做人的底线、跨过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通讯员张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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