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破坏生态不容许 私自砍伐受严惩

  近日,沁源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这是该院环境资源法庭挂牌以后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201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毛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过郜家峪村委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在沁源县王和镇郜家峪村碳窑沟防火通道附近,用油锯砍伐山杨树,并售卖至平遥县峰岩木业公司,非法获利1300元。沁源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29日向沁源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沁源县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10月19日,该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诉被告人毛某盗伐林木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上,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在听取公诉意见的同时,也充分征求鉴定机构山西绿亚丰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意见,对被伐木树种类型,砍伐树木数量以及造成破坏蓄积量进行了认定,法院遂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毛某承担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官说法

  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受到保护,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应当遵守森林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且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重要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被告人毛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不仅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惩处。此外,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对同一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毛某应承担对盗伐林木涉案地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本报记者曹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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