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汾阳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恢复原状案件,妥善化解了矛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
2012年2月,冯某甲、冯某乙将位于汾阳市某村一块28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侯某、高某,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2年春到2022年春止。租期届满后,由于双方未具体约定租赁期限的截至日期,加之租期内部分租赁土地被政府征用,双方就应退还的租赁费意见不一形成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租地合同于今年5月1日终止;侯某、高某将所租赁的20.1亩土地恢复耕地原状返还冯某甲、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乙返还侯某、高某租赁费共计10190元。判决生效后,侯某、高某未主动履行,冯某甲、冯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种种不是,被执行人以租赁土地中种植有未成形的槐树苗为由提出延缓执行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则以要播种冬小麦为由拒绝被执行人提出的延缓执行和给予占地补偿的方案。在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腾退公告,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将租赁土地恢复耕地原状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
通讯员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