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要闻

轿车撞上行人 承担事故主责

  今年2月22日20时18分许,驾驶人石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阳泉市漾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桃林沟果蔬市场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相接触肇事,造成梁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交警一大队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驾驶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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