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理论

发挥司法行政力量优化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虽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在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涵盖东、中、西部地区的18个省市。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法律,正式作为我国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起来。2012年1月,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实施,确定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做出了规定。2014年5月,“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依法规范运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通过实施,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
  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社区矫正的主管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并可以设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所接受矫正机构委托承担具体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这部法律将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主体、承担主体、协助主体和参与主体有机结合在一起,提纲挈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矫正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工作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我们在矫正工作的实践中仍然可以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亟待改善。
  其一,社区矫正的工作重点现阶段仍是倾向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力度偏弱。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从法律的立法原意和本意来看,两项工作处于并列规范,并无主次之分,而且从彼此的作用来看,也是辩证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但由于法律只是规定了较为宏观的工作方向及内容,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执行层面的问题。体现较为明显的是社区矫正工作倾向以监督和管理为主,包括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到、定期思想汇报、定期参与学习、劳动等内容,工作的重点是关注矫正对象是否脱离监管,是否完成制订的学习及劳动计划等,导致矫正工作易流于形式,形式更重于内容和效果。矫正机构考虑更多的是避免自身出现失职的情形。同时,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真正悔罪,矫正是否取得效果,在实践中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手段和评价标准;对矫正对象如何重新获得社会认同,如何获得新的社会形象,如何获得提升融入社会的技能及就业的便利等方面,矫正机构并没有设计的解决方案,甚至并不是矫正机构愿意研究和实施的工作内容。
  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司法机构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主管职责,引导矫正机构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比如:社区矫正机构在依法制订矫正方案时,除了监督管理外,避免形式化的法律学习、劳动学习,能将工作重心更多倾向于设计更有效的教育帮扶的内容,让矫正对象除了被动接受监督管理外,能切身感受和看到回归社会的希望,能找到改变自身的合理途径,这样既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实际效果,又反过来提高了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的主动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压力。
  在实际的矫正工作中,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引入社会化的服务机构,采取适用面较广的教育帮扶措施和个性化的帮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为矫正对象提供针对性强、实际效果强的教育帮扶,建立成体系的、科学分类的教育帮扶机制;同时,推动在地方法规的立法层面,在社区矫正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将矫正方案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以加强矫正方案的可实施性,尽可能去除矫正方案在执行层面的差异。具体的矫正方案内容可以包括心理辅导类、职业规划、专项的职业技能培训等有利于个人成长和发展的方面;司法行政机构牵头可以借鉴国内外各地成熟的,实际效果好的社区矫正经验,结合本地特色,予以规范化地大范围推广,以提升各地矫正工作的水平,缩小地区差异、差距等。
  其二,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和经费存在不足,社会化的机制需予以加强。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中,主要由司法机构领导,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地方司法所承担具体工作,并聘用一些相关的社会工作人员参与,共同来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基层工作中,比较突出的是面临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度两个重要问题。仅依靠司法机构、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上严重不足,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任务,同时,矫正工作有极强的法律专业属性和综合素质及能力的属性,矫正机构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专业的配置上要合理、多元,包括法律、心理、培训等较多门类,而矫正机构从社会聘用相关数量的专业人员具有较多的障碍,包括岗位设置、经费等。因此人员问题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矫正工作的实施和优化。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机制上予以优化,一方面在人员的编制和岗位设置上保持开放,以需求为指导,让更多的专业人员有渠道进入社区矫正行业,另一方面设立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完善机制,提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文化,通过志愿者的义务参与,既弥补人员和经费的不足,又通过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的互动,引导正能量的思想和文化的融合。
  此外可以看出,经费问题始终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开展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能节省大量的监禁成本,有经济层面的功能。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经费是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不同的政府财政状态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力度和内容,使得社区矫正的地区差异明显,无法使矫正对象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不利于社区矫正的价值实现。
  因此,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优先考虑如何拓展社区矫正的经费问题,除了财政预算资金外,如何建立多渠道的合理的资金来源,以及如何吸引资金进入社区矫正领域,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研究领域。我们可以想到的主要渠道有社会捐赠,包括企业、个人捐赠,同时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者进行运营,建立基金使用的合理模式,既提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加入矫正工作队伍,同时,也有更多的资金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合理更多元的教育帮扶措施。

  山西财经大学 吴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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